这是一个不良车商的反面教材,我们最终让那个黑心车商付出了代价
2022-08-16 

买车卖车遇纠纷,依法维权找方律。大家好,我是方律师,一个擅长解决车辆买卖纠纷的律师。

方律师的第一辆车就是二手车,那车给方律师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从那以后,方律师就特别注意研究新车、二手车买卖纠纷,成功地为好些消费者争取到了退车退款、退一赔三的维权结果,也帮助不少车商避免了退一赔三的不良后果。

今天,应老中医的邀请,方律师给朋友们分享一个老实人买到泡水车后,在验车帮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维权,获退一赔三的经典案例。其实转换一下视角,这何尝不是一个经典的无良车商作死的反面教材?

(案件事实非常复杂,为便于阅读,文章略有演绎)

2022年1月24日,腊月二十二,李大哥来到成都某二手车交易市场选车,在途径“XX二手车行”时,车行老板武某向李大哥极力推荐一辆现代名图轿车。

 

武某介绍,“这车上牌不到两年,只开了2万多公里,没任何问题”。见车辆漆面蹭光瓦亮,内饰整洁如新,价格也不太贵,李大哥有些动心。

武某又拿出几张第三方平台查询的车辆出险记录报告,向李大哥介绍到,“你看,第三方的报告我们都有(第三方报告也是真真假假,希望消费者自带验车师核验为好),真是精品车,没啥问题。”李大哥拿过来看了看,好像确实没看出啥问题。不过,报告上显示有一个“未结案理赔记录”,引起了李大哥的注意。武某解释到:“就是车头有个小擦挂,后来喷了下漆,当初车主报了保险,现在还没结案。”

李大哥还有顾虑,便问武某,“万一你这车真有问题咋办?”。听罢,武某拿出一份打印好的《二手车辆转让合同》,主动在合同底部郑重写下一行字,还一边写一边念,“此车无重大事故、无重大水泡、无重大火烧”

 

见武某作出了这样白纸黑字的承诺,老实的李大哥放下心来,便在合同上签了字,付款89000元,过户,提车,走人。

但李大哥没想到,他已经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麻烦!

就在提车当天回老家的高速路上,车辆突然亮起多处故障灯,雨刮器也失灵,李大哥小心翼翼驶下高速,又慢慢挪进了某现代4S店进行查验。4S店检修人员初步检查一番后,告诉李大哥,这辆车很可能是泡水车!

李大哥脑袋嗡地一声就炸了——最最担心的事,偏偏就发生了!李大哥拿起电话就给武某拨了过去。电话里,李大哥要求退车退款,但武某明确表示:“不是泡水车,退车不可能,合同讲清楚了的,你是看好了车况再买的!”

1月25日,买车的第二天,李大哥连续给武某打了6次电话,但武某都拒接,并干脆拉黑了李大哥的微信

 

1月26日上午,李大哥再拨打武某电话,也被拒接!李大哥再也忍不住,径直把车开到了武某的车行门口,要找武某当面沟通退车事宜。哪知道,在车行等了近两小时,武某的人影也没见到。于是,李大哥报警

 

在派出所,民警告诉李大哥,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归警察管辖。但,民警还是用派出所的座机给武某打了个电话。电话里,民警告知武某,不得拒接电话,要好好协商解决。

这之后,武某才终于接了李大哥的电话,但也总是那几句话,“车没问题,要退车不可能”然后挂掉电话。

 

遇上这事,李大哥是又气又难过。这一折腾,天已经快黑了,李大哥只得先找个地方住下,便选了一个最便宜的旅馆将就一晚。

 

躺在旅馆床上,李大哥翻来覆去睡不着,脑子里想的全是车子的事情。辗转反侧中,李大哥忽然想到,曾听一位朋友说起过,当初这朋友买车时就请过一个第三方机构帮忙验车。要不,自己也请来验验这车到底是不是泡水车?想到这里,李大哥便询问那朋友当初是请的哪一家验车机构,朋友回答了他三个字:验车帮。

 

于是,李大哥立即预约了验车帮“机动车涉诉鉴定”中的“泡水车鉴定”项目

 

1月27日,李大哥早早地来到验车帮鉴定评估中心。评估师谢师傅在详细了解李大哥的需求后,受理了该委托,开始了细致的检测和鉴定。数小时后,谢师傅告知李大哥勘验初步情况,这辆车是泡水车,浸泡高度已达到车顶!

 

车子的“病情”已经确诊,谁能想到,这样冤大头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长长地叹完一口气,李大哥又给武某打过去一个电话:“这车我买成89000元,现在已经确认了这是一辆泡水车,而且是泡过了顶的泡水车。我把车子还你,你退我85000元,这样你还能挣4000块。行不行?”

 

但,武某的回答仍然是:“车子不退。即便真的是泡水车,也与我无关,我就是个卖车的,我卖车时也不晓得它是泡水车。”

 

挂完这通电话,李大哥郁闷到了极点,悲伤又无奈地回了老家。

2022年的春节,对李大哥来说,显得特别漫长。泡水车的事,像一块大石头压在李大哥心头,让李大哥堵得慌。

 

2022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八,新年的第二个工作日。成都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知李大哥和武某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李大哥早早地从老家来到成都,他还是那个最基本的诉求:退车退款。调解现场,武某的态度也很坚决:“无法退车退款。如果确实有水泡情况,因为自己没有任何隐瞒,没有任何不正当引导,没有给出任何承诺,所以最多承担4000元维修费。”调解失败,工作人员“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还能有啥途径?电话打过那么多个,报过警,打过市长热线,政府也组织了调解,但都不能解决,还能有啥途径?无奈之际,李大哥又想到了验车帮。

 

收到李大哥的求助信息后,验车帮第一时间向方律师转达了李大哥的情况,方律师也第一时间联系上了李大哥

同日,方律师查询到,案涉车辆在2021年8月23日曾发生重大事故,已被保险公司按全损理赔!

2月12日,方律师查询到,案涉车辆2021年8月那次事故的出险地在重庆。

3月7日,成都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大哥对武某的起诉。

4月3日,方律师查询到,2022年3月17日,也就是17天前,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也审理了一个泡水车买卖纠纷。在那个案子中,坐在被告席上,正是本案被告武某!

 

好一个武某,刚在3月17日因为卖泡水车做了被告,接下来又因为卖泡水车要在4月14日的本案中做被告。难道是个泡水车专业户?

4月6日,方律师前往重庆,从保险公司那里顺利调取到了案涉车辆2021年8月那次泡水出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4月14日下午两点,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各自聘请的律师出庭。庭上,双方就武某是否存在欺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第一回合◆:

被告武某拿出了李大哥买车时,车行的监控视频,想证明李大哥在买车前“对车辆进行了专业、细致的检查,是在充分认可车况的情况下购买的车辆”

 

对此,方律师回应:

首先,李大哥确实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大致查看,但购买商品前查看商品的大致情况,符合交易习惯,李大哥只是一般消费者,不具有汽车相关知识,并不能据此得出李大哥“专业查看”了案涉车辆的结论

第二,法律从未规定消费者对商品负有检测义务,相反,无论李大哥怎么查验车辆,都不能免除武某作为经营者应确保案涉车辆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和保证车辆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法定义务

第三,武某提交的该份证据相反可以证明,李大哥看车的地点是在被告武某经营的店铺门口,武某也全程陪同,讲解,足以证明李大哥作为一般消费者,对交易对象、交易地点和交易商品都尽到了足够审慎义务

 

◆第二回合◆:

武某又指出,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讲清楚了,“以现车况交付使用,本车行不作任何瑕疵事故以及第三方鉴定担保”,“卖方已确认目前现实车况,付清全款后不得有任何争议或违约”。所以李大哥不能因为车况问题再找武某麻烦。

 

对此,方律师回应:

该合同系武某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前述约定,未做任何显著提示,武某也不能举证证明曾有向消费者进行特别说明,侵犯了李大哥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的权利,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应条款无效

◆第三回合◆:

武某又指出,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武某只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记录”等,并没有对车况作出保证。同时,虽然合同底部手写了“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但并没有手写“保证”二字。所以,武某没有作出承诺,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方律师差点没当场喷饭,并回应武某:呵呵~

◆第四回合◆:

武某拿出了那几张黑白打印的某第三方平台查询的车辆出险记录报告,说到,“这个出险记录报告当时我是给了原告看的,也给原告指出来了这辆车在2021年8月23日发生了一次未结案的事故,原告也签字并按了手印,所以,我不存在欺诈。”真的是个高手,对消费者这种做法细思极恐!

 

对此,方律师回应:

首先,2022年1月28日,既原被告交易完成后第4天,李大哥在律师的帮助下查询到的统一平台的出险记录报告已经载明,案涉车辆在2021年8月23日发生的那次事故,出险金额达到5.91万元并且已经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

 

原被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24日,武某应该提供最新的出险查询记录。但是,武某向李大哥提供的却是2021年10月12日的查询记录且未向李大哥作出说明,让李大哥误以为这是最新的报告。而就在这份2021年10月的查询报告中,已经能看到存在一个“未结案”的理赔事故。在这样的情况下,武某不提供最新的查询记录或隐瞒了最新的查询记录,已经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

 

其次,该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出险记录报告,原本应该是一张彩色的电子长图,而不是黑白的纸质报告。方律师查询到的最新的出险记录报告,“车信提示”部分的内容,是6个图标和相应文字,其中“水淹记录”标记为异常的橙色,“水淹记录”四字的颜色也明显比未显示异常的如“火烧记录”等字体的颜色要深。

而武某提交的2021年10月12日的查询报告被截成几张图片,并故意在截图中漏掉多处重要信息。其中,原本应有6个图标的“车信提示”部分,第一排3个图标和文字完全缺失,第二排3个图标完全缺失,相应文字仅见一半,其中“水淹记录”四个字体的颜色,也明显比“火烧记录”、“营运记录”要深——故,“水淹记录”是异常,图标应为橙色,但武某故意不截取这部分,并将截图打印为黑白色。武某的这一行为足以认定其欺诈。

 

◆第五回合◆:

武某申请了一位所谓案涉车辆原车主的证人韩某出庭,想证明自己不可能知道案涉车辆是泡水车。

该证人发表证词称,“我跟武某很早就认识了年,那时我们都开出租车。案涉车辆是我在2021年11月份买在成都某二手车市场买的二手车,当时买成8万多,买的时候我不知道这辆车存在任何问题。2022年1月,快过年了,我住的那小区没停车位,我就把车开到了我的朋友武某的二手车行暂时停放。1月24日,武某跟我打电话,说有客户看上了我这车,问我8万9卖不卖。我说卖。然后武某就把车卖出去了。”

 

对此,方律师回应:

首先,按证人所说,证人是在2021年11月才买的这辆车,但被告武某向李大哥提供的出险查询报告却形成于2021年10月,明显矛盾。

其次,经询问证人,证人租住的小区相距武某的店铺足有20公里,把自己的车辆停在20公里外的做二手车的朋友武某那里,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后,证人自称曾是案涉车辆的车主,但经询问证人,在2022年1月24日武某收到李大哥支付的全部8.9万元车款后,并没有将款项支付给证人,证人也没有向武某索要,明显不符常理。

故,证人韩某的证言虚假,不应得到采信,法庭应追究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六回合◆:王炸出场!

在被告武某完成其表演后,方律师向法庭出具了4月6日在保险公司调的案涉车辆出险和拍卖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出具报案信息,2021年8月23日凌晨,案涉车辆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因为遭遇暴雨被淹,“水淹没过车顶”。

 

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和委托拍卖合同,案涉车辆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并委托拍卖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拍卖。

 

 

最最重要的来了!案涉车辆在2021年10月11日以4.5万元的价格被顺利拍走并提车,而买受人,正是本案被告武某!!

 

至此,被告武某再也无话可说,不再狡辩。庭审结束。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武某构成欺诈,判决武某退一赔三! 6月17日,该判决已生效。

 

李大哥的维权故事,方律师讲完了,不知道朋友们做何感想。这个案例中,李大哥曾抛出了几十次和平解决纠纷的橄榄枝,但武某始终不知道珍惜,一路死鸭子嘴硬,一步一步自己把自己作死了:

案涉车辆是武某自己拍卖回来的泡水车,清洗之后还以精品车的名义售卖,这本身就是严重的欺诈行为,所有人都应唾弃!1月24日提车当晚,李大哥发现车辆有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武某退车退款,武某拒绝。1月25日,李大哥给武某打了6次电话,武某不但不接电话,还拉黑了李大哥微信。1月26日,李大哥又打武某电话,武某还是不接;李大哥到了武某车行,武某也拒不出面;李大哥报警后,李某虽然接了电话,但也是粗暴地拒绝退车退款。1月27日,在验车帮已经鉴定出车辆是淹没过车顶的泡水车的情况下,在李大哥主动提起可以少退4000元的情况下,武某仍拒绝退车退款。2月8日,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双方线下调解时,武某还是拒绝退车退款。4月14日,在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时,武某还串通证人作伪证,一路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是可忍,孰不可忍!终究被自己的伎俩所陷!

文章的最后,方律师想对所有二手车车商说几心里话:

1.诚信经营、抬头挣钱,才是长久之计。瞒哄欺骗,或许能挣一时之利,但终究会砸到自己的脚。对那些坏汤的耗子屎同行,就应该唾弃。

2.没有哪位车商敢保证收车不会看走眼,但当自己卖出去的车真有问题时,一定要摆正态度,好好地跟消费者协商解决,不要明明就是自己看走眼了,甚至明明心里清楚自己就是有欺诈,但还一直死鸭子嘴硬,亲手把自己送上被告席!到时,名誉扫地不说,还赔进去几十万上百万,多不划算!有那工夫跟消费者扯皮打官司,咱多卖出去几辆车它不香吗?

方律师更想对所有想买二手车、正在买二手车、买了二手车的消费者朋友们说几句心里话:

1.不要因为个别耗子屎,就对二手车这一大锅汤失去了信心。

2.确实存在个别不良车商卖车时耍小心眼的情况,也确实有很多车商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在收售车辆时看走了眼,而二手车一车一况,所以在作出最终购买决定前,请验车帮做个售前检测,是非常有必要的

3.如果买到的车辆确实存在问题,怀疑车商对自己有欺诈,在“先礼后兵”的“礼”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群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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